智善公益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动员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加强智善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注册,参加本会志愿服务工作,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传递“致善、至善、智善”的价值理念,为公益慈善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分专职和兼职两类。专职志愿者是指提供全日制服务。兼职志愿者是指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基金会委派的志愿任务。

  

  

第二章 志愿者确认与注册

  

  第四条 申请志愿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二)勇于担当,乐于奉献,尽职尽责,真心实意地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认真完成基金会委派的工作任务;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和素质。

  第五条 申请人均需登录智善公益基金会网站www.zhishanjijin.cn注册志愿者账号,在线填写志愿者申请信息(或资料)。审核通过后,视为申请成功。志愿者务必牢记账号和密码。

  第六条 志愿者可在基金会领取劳务报酬,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基金会根据公益慈善工作的需要,将工作任务委派给志愿者,主要协助基金会从事以下工作:

  (一)指导帮助脊柱畸形患者向基金会提交申请救助资料;

  (二)督促申请人积极向其他患者传递公益慈善信息;

  (三)代基金会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四)代基金会向受助人转交捐赠款;

  (五)指导帮助受助人结算住院费用,并向基金会提供医药费票据;

  (六)汇集救助工作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并提供给基金会;

  (七)提供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和理念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二)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安排,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服务理念:真实、规范、透明、平等、专业。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十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以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招募志愿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确定志愿者名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拟退出者,请提前15天联系基金会秘书处,自退出之日起封闭登录账号。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并备案;

  (三)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二)经民政部批准后,以智善公益基金会名义授予荣誉称号;

  (三)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四)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